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37831.SH 债券简称:22建工Y5 债券代码:137832.SH 债券简称:22建工Y6 债券代码:115056.SH 债券简称:建工KY01 债券代码:115247.SH 债券简称:建工KY03 债券代码:115248.SH 债券简称:建工KY04 债券代码:115525.SH 债券简称:建工KY05 债券代码:115932.SH 债券简称:建工KY07 债券代码:240611.SH 债券简称:建工KY09 债券代码:240660.SH 债券简称:24建工K1 债券代码:240951.SH 债券简称:24建工K2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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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与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1、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津 03民初 1354号、(2022)津 03民初 1355号)(1)基本情况
2022年4月,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融资租赁纠纷为由将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基于2017年11月12日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T2017ZZ015-R001、GT2017ZZ016-R001),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880,171.67元、140,880,171.67元;②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46,267,076.16元、46,267,076.16元;③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分别为人民币300,000.00元、300,000.00元;④被告承担两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23年5月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2022)津03民初1354号、(2022)津03民初1355号作出一审判决,两案判决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1,981,033.34元、121,981,033.34元,利息13,753,262.86元、13,753,262.8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了关于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批复,原则上同意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23年12月27日,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2024年3月14日,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本案进入立案审查阶段。2024年3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法院,已确定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及本案的执行工作。2024年7月,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执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24年8月,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2024年10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
2、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企业借贷纠纷案
2020年1月,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以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为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①被告北京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7,162.5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亿元的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3,269.5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494.8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亿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3日共计人民币9,331.5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对其中人民币7,162.5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共计人民币2,387.5万元);④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等(暂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原告对被告郑新类出质的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4%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⑥原告对被告姜敏南出质的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6%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⑦原告对被告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质的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⑧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⑨被告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⑩被告郑新类、姜敏南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2023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利息32,6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9月15日,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月31日,二审开庭审理。2024年7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9月,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2024年10月,最高法院扣划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13,326,175.64元。
3、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1)基本情况
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全联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于2017年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违约占有其位于海淀区五棵松路81号永金里居住小区(原五孔桥住宅小区)内的12,901平方米房屋及87个车位,请求法院判令股份公司返还以上房屋及车位(比照2006年市值,估值计算为10,545.75万元),并协助全联公司办理权属证书。同时要求股份公司向全联公司偿付损害赔偿款6,960.19万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7,505.94万元。之后,全联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比照起诉时的房屋和车位市值(2017年市值),要求股份公司返还房屋或赔偿,考5
虑到缴纳诉讼费困难,将起诉的标的金额调整至亿元。按照当时的管辖权限,该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股份公司经研究后,对全联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其返还在永金里项目分配中多占的住宅建筑面积和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成本价进行补偿,反诉标的金额约1亿元。
2021年8月,股份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联公司已被申请破产,2015年12月11日后有关全联公司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由此裁定驳回全联公司的起诉,驳回股份公司的反诉。
2021年8月21日,全联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22年9月15日,股份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129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①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22号民事裁定;②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进行线上答辩和举证审理。
2023年10月12日,股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延期提供证据申请书”。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全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股份公司的反诉请求。2024年10月11日,股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上诉材料。2024年10月12日,股份公司收到全联公司的上诉状。
根据发行人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上述披露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和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重视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的人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